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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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洪除涝并重,兴利服从除害。同时,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条例,旨在强化河道管理。第二条,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等,航道则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需全面规划,兼顾防洪与综合效益,服从整体防洪安排。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4、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办法,以第219号令进行修正和发布。该办法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被指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全面的河道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线

1、堤坡线以外10~30米,保护范围堤坡线以外200米左右。建房必须是管理范围以外,同时在保护范围内建房必须获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具体政策需到当地河道管理部门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有关规定。

2、河道保护范围分为: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3、红线:红线是指河道保护区,是对河道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最为严格的保护,并禁止在该区域进行开发、建设和破坏性活动。红线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河道的水资源、生态环境和防洪功能。

4、- 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5、法律分析: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如下:总则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河道规划和建设 河道规划是河道管理的基础。

2、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对省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该条例旨在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涝畅通,保护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它适用于本省所有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等,并强调了河道管理应遵循防洪总体安排,兼顾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

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旨在强化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优化水生态环境,并充分发挥河道的多功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条例得以制定。

4、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该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河道的主管机构,负责全省范围的河道管理。

6、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规定了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首先,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及行洪区,以及护堤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标准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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