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 3、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0修正)
- 4、陕西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章
-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管理条例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安徽省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为核心,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3年,重点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大幅增加,超标预警信息和违法案件查处均呈下降趋势,罚款额累计超过6000万元。
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以及污染源在线监控、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等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将公开约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是按照省、市要求,召开了全县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会,对21家企业下达了任务。 水污染防治情况。 一是认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范,目前已委托省环境学会开始编制。二是3月30日省、市召开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会议,目前正在排查当中。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场所,包括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其主要内容包括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这份办法旨在提升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更好地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收到此通知后,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等需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运行费用主要由排污单位承担,政府在条件允许时可给予补贴,鼓励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设施运行单位需取得运营资质,操作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
若设施因维修等原因影响运行,须提前报告并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恢复运行应在48小时内完成。运行单位和委托单位有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如监督、提供必要条件、举报违法行为等。各级环保部门将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整改或处罚。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0修正)
1、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预防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管。
2、(十一)《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将第三条至第六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4、设备故障无法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如需采用人工监测方式,需确保数据准确性。自动监控系统若由第三方运营与维护,第三方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并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场所,包括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其主要内容包括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
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相关排污单位在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和要求,以实现有效的污染源监测与管理。第十条指出,对于被纳入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设备建设与安装,并确保与自动监控系统成功联网。
陕西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有机污染源、无机污染源、热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病原体污染源和同时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污染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指烟道、烟囱、排气筒等排放场所。
在对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首要步骤是确保设施符合HJ/T 7HJ/T 76和HJ/T 373的相关规定。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采样单元 - 确保加热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清洁无堵塞,加热温度应达到或超过仪器说明书要求(通常120℃以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引,旨在规范这一关键领域的操作。该通知的编号为环办〔2012〕57号,针对的是全国各省级环保厅(局),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以及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工作人员。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时,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信息资料的收集是关键步骤。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章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包括:检查前准备工作、现场监督检查、运行正常的认定、涉嫌违法行为的重点检查、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人员需按照技术规范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笔录。
2、自动监控系统若由第三方运营与维护,第三方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申请并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如需维修、停用、拆除或更换,排污单位应事先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并获得批准。
3、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5、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6、法律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场所,包括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其主要内容包括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
为了强化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并有效监管污染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相关决定(412号令)为依据,制定了此管理办法。自动监控设施,包括现场安装的监测仪器、流量计等,是防治污染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政策。其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其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等需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运行费用主要由排污单位承担,政府在条件允许时可给予补贴,鼓励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设施运行单位需取得运营资质,操作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