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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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员工的工作服饰费用可否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34号公告开始执行后,一些地区对企业发生员工服饰费用的税前扣除过于宽松,如仅是从形式上审核相关的税前扣除资料,或不分青红皂白,只要企业申报都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等。笔者认为,对企业发生的员工服饰费用,在确定是否允许扣除时,应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企业工作性质和特点。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税务政策与企业财务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统一工作服饰,基于工作性质与特点,此费用可以被视为合理支出,并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为职工购置的工作服如能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要求,即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及特点、企业统一制作、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可作为合理的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如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则应作为福利费支出,在限额比例内扣除。

购买员工制服可以开立增值税发票吗

1、购买员工制服可以开增值税发 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2、法律分析:不一定分情况而定。购买服装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服装,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单位购买服装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可以开具增专票,用服务生产的(比如工作服)可以开具增专票。

3、总结来说,职工的工作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购买工作服的企业支出凭证,有助于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和成本控制,同时确保企业的财务合规性。

4、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为员工购买工作服,可以要求销售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从集团下属公司取得贷款和从银行取得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条例38条)土地增值税可以有条件扣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其合理利息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不超标的利息准予扣除。

答案是肯定的。银行利息票据是企业从银行获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的证明文件,企业可以凭此在税前进行扣除。不过,若委托人与贷款企业存在关联关系,需遵循《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

请问当年发生的费用发票的入账时间有什么限制,在当年内都可以入账吗?到...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原因未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发票有报销期限是半年。一般来说,发票的报销应该是开出发票的当月或越及时越好。但是,不能跨年。跨年报销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所以,理论上,只要是当年的发票,都可以报销。但是在严格的财务制度下,一般要求尽早。

3、上年12月发生的费用,如果取得相应的发票,确实可以在本年1月进行入账处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费用可以直接在本年度的税务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根据相关税务规定,这类情况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如何缴纳企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处理方式分为三类。首先,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被确认为投资收回。

2、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就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现就文件内容作逐一解读。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利所得;股息所得是“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4、会涉及到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缴纳20%,见报45天后拿着报纸去工商办理手续,可以在支付宝或微信搜索:跑政通,办理登报公告,方便快捷。

跨年度报账违反什么规定

1、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具体指出费用跨期报销违反了会计处理中的及时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财务记录时,应确保所有费用在发生当期得到正确记录,而非跨年度进行报销,以保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从法律规范上来讲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跨年度报账的规定一般都是单位里自行规定的。

3、在税务处理中,跨年报账也常常被提及。有时候,一些涉及税务的账务处理需要考虑到年度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可能会选择将某些交易或收支活动延迟至下一年度进行,以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或规避某些税务风险。这种情况下,企业需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相关税收政策。

4、跨年度的发票会计还可以这么处理:提醒要报账的人员尽可能在年底前报账,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报账的,应在年底前向代理会计提供预计金额。年底时根据上报的预估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同时确认相关负债,在次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这样也是合乎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

5、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去年的支出不能列支为今年年的费用,但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今年年真的发现去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今年的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调整去年“本年收益”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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